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娱乐会所资源部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高中文化,**娱乐会所前厅部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卞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被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娱乐会所保安部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大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娱乐会所资源部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卞某某、潘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凌晨1时许,唐某某、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南京市建某某**路**号**KTV内因琐事与被告人黄某某、卞某某、董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唐某某、鲁某某先后对上述四人实施殴打,黄某某遂在金陵会工作微信群中发布消息,召集所有人到事发包间门口。被告人魏某某、潘某某、李某甲、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会所工作人员收到消息后陆续到达现场,对唐某某、鲁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其中多人使用铁棍、甩棍等械具。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使用铁棍击打鲁某某、唐某某;卞某某使用铁棍击打唐某某,并对唐某某、鲁某某拳打脚踢;黄某某从潘某某手中接过甩棍击打鲁某某;潘某某用脚踹张某某,并向其挥舞铁棍;李某甲对唐某某拳打脚踢。互殴导致唐某某面部创、左侧眼眶下壁及外侧壁骨折、左侧上颌窦窦壁骨折、左侧蝴骨大翼骨折、左侧颧弓骨折及右侧肩峰骨折等损伤;鲁某某头皮三处创、右腕关节三角前卫韧带复合体撕裂、尺骨下段及桡骨远端欠当骨挫伤等损伤;郑某某头顶部一处挫裂创等损伤。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卞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6日、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棍、臂力棒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李某乙、董某某、郑某某、李某丙、吴某某、徐某某、肖某某、鲁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魏某某、卞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魏某某、卞某某、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翟荣伦
代理检察员:李倩雯
附:
1.五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各住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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