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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813号

魏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长麦南路。2015年1月16日,因赌博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院决定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长麦南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27日案发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在新建区**南路**新城**栋其经营的“****”内开设麻将馆,并断断续续在该麻将馆内以赌“筒子九”的方式开设赌局,进行聚众赌博,每次从中抽头盈利,其中魏某某以坐店守超市为由实施望风、抽头行为,刘某某在麻将馆内负责向参赌人员收取抽头费用。

20020年8月27日凌晨四时许,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南路**新城“**”内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在内的涉赌人员共13人,收缴赌具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赌具一副;

3.证人王某某、喻某某、涂某某、熊某某、邹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共同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羁押于新建看守所,刘某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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