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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保红某非法经营案)_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保红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保红某、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保红某伙同魏某某从念某某等人处收购烟叶,被告人保红某通过自己的一部型号为“PCAMOO”的OPPO牌手机从微信名为“AA节能环保锅炉(linfeng012125)”处购买了锅炉等用于加工烟丝,并且通过该部手机进行收购、销售烟叶、烟丝的款项收支。2020年6月3日19时许,陆某某公安局在被告人保红某、魏某某家中地下室、鸡场分别查获价值人民币71785元的烟丝1177公斤,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螺旋式烟梗回旋机一台(型号:3X0.6X0.8300-1250KG/小时),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实验室用切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6万元由铡草机改制的简易切丝机二台等生产烟丝的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称量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冻结文书等书证;2.证人念某某、太某某、查某某、保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保红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证据检验笔录、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保红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红某伙同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保红某系主犯、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保红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伏权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保红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8809****.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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