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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何某某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四川省广元市旺某某人,住旺某某**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旺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广元市旺某某人,住旺某某**********单元****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位于旺某某东河镇环城中路412号的皇城水域休闲会所。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为何某某,日常管理由魏某某负责。

2020年8月前后,二被告人利用皇城水域休闲会所,同时容留邓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经双方协商,犯罪所得五五分账。2020年8月13日21时许,旺某某公安局东河派出所民警在对皇城水域休闲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卖淫女邓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分别与嫖客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该会所809、805、803房间内,以胸推、手淫、口交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核实,二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所得为6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视频资料等,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住旺某某**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868397****,被告人魏某某联系电话1528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02页,补充材料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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