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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乔某某盗窃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镇**村**屯**号,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1998年5月5日因犯窝赃罪被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200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丰台区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镇**路**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燕郊镇**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大个”(身份信息不详)驾驶自己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从三河市燕郊镇**村来到大厂县夏垫镇102国道南侧的**饭店,魏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断线钳将饭店的门锁剪断,后二人将饭店收银台后侧的白酒、饮料以及后厨存放的牛羊肉、啤酒等物品盗走。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再次来到大厂县夏垫镇**饭店实施盗窃。用提前准备好的断线钳将饭店的门锁剪断,二人将饭店收银台后侧的白酒饮料以及后厨的煤气罐、牛羊肉馅等物品盗走,后将盗窃的物品平均分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326元。

3、2019年12 月26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乔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准备到大厂县夏垫镇实施盗窃,途径三河市燕郊镇西幸营村新飞照明底商时,将放在路边的木质狗舍盗走。后二人来到大厂县夏垫镇**教育西侧,将停在路边的昌宇牌绿色电动三轮车的4块电瓶盗走。随后二人来到夏垫镇**村**号出租房门前将停放门前的北京旗铃牌蓝色轻卡货车(车牌号:冀**)的2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明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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