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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魏X,男,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魏X驾驶一辆牌照为豫RXXXXX的别克商务车通过镇平县杨营镇小岗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口时,因其未佩戴口罩和无车辆通行证遭卡口执勤人员拦阻,魏X遂与卡口执勤人员发生争执。后魏X趁前方车辆通过卡口时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加速前进强行闯卡,造成卡口执勤工作人员杨营镇武装部副部长潘XX及小岗村村支书王XX二人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潘、王二人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X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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