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魏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3时许,在长葛市*院内,被告人魏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YP8*号小型面包车行驶时与王*持C1证头东尾西停放的豫KXJ7*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物鉴字第65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6.36mg/100ml。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7月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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