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魏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53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同住址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酒后驾驶甘G****9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线**公里处时,将车辆驶入左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甘G****9号**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76mg/100ml。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的供述;
4.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兴才
检察官助理:王建强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
**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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