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魏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骆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四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骆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先后利用在港城宾馆开房、租赁房屋等从事容留、介绍卖淫女王某、米色某某某、赵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在此过程中,魏某介绍嫖娼男子给赵某等人以每次1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提成牟利。骆某某在从事卖淫活动时也参与容留、介绍卖淫女并与魏某分成获取利润。2019年7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龙马潭区星月街七天酒店旁边二楼一出租房房间内当场将被告人骆某某抓获,并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一对及另外卖淫女两名。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骆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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