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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2744号

被告人魏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暂住本市福田区**路**号**园**栋**房。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7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暂住本市龙岗区**花园**苑**座**房。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7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魏某在本市成立深圳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本市福田区**中心**号楼**房。被告人魏某系公司法人、实际经营人;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7月入职该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业务工作。

经查,自2016年6月起,被告人魏某为非法获利,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成为**环球有限公司(** GLOBAL LIMITED简称I**)在中国大陆的代理商。I**公司系在香港注册成立,经营国外外汇期货的平台。被告人魏某以**公司成为珀*公司中国大陆代理商后,伙同赵某某等人以**网、**网络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名义对外发展下级代理商及终端投资人。被告人魏某、赵某某及其代理商通过网络、QQ、电话等多种手段拉拢鼓动他人进入I**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交易,魏某、赵某某及其代理商从中按比例收取I**返现的其名下客户交易手续费提成。

经查,被告人魏某、赵某某通过**网已发展代理商数十名,**网下级代理商已发展多名客户进入I**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魏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已收取I**返现客户交易手续费提成达人民币1805551.37元;赵某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已收取其本人及部分代理商工I**返现客户交易手续费提成达395833.2元。**网及其下级代理商非法拉拢他人进入I**平台买卖英镑等外汇,致使李某乙等18名投资人损失折算人民币约1287825.88元。

被告人魏某系**网实际控制人、经营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其本人直接与I**联系业务,直接发展代理商及终端投资客户并从中获取返佣提成;被告人赵某某系**网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业务工作,其直接发展代理商及终端投资客户并从中获取返佣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出具的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吴某某、彭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戚某某、李某乙、陈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17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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