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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魏某,女,汉族,198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87xxxxxxxx,初中文化,城关镇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女,汉族,198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86xxxxxxxx,高中文化,城关镇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4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徐某伙同魏某通过手机微信,组建“牛牛”等多个微信斗牛赌博群,拉拢组织47名玩家以阿拉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伙同魏某通过收取每个大赢家6元的房费盈利,共开房5500个,盈利16500元,被告人徐某和魏某平均每人盈利8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丁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陈 宁

2020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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