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路**段**号**栋**单元**号。因吸毒,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到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多次从邓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麻叶向他人贩卖。现查明,2019年12月5日,魏某某贩卖少量大麻叶给袁某某,收取微信转款的毒资198元;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8月18日,魏某某在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阳街道富民路一段附近向陈某某贩卖了8次大麻叶,收取微信转款的毒资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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