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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智某、孙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5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三日,收缴人民币六百三十五。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67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盗窃,金某甲于2005年7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盗窃,金某甲于2005年9月6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智某 (绰号“小野猪”),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2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收缴木棒25根、匕首1把;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5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罚款五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1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7年8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4月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金某乙 (绰号“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出生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幢**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07年10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海市检察院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 ,(绰号“小鬼”),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1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40元。2019年6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孙某、金某甲、魏智某、金某乙、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甲在临海市东塍镇后杨村老爷殿和橘地、西楼村毛某某、隔溪沈村里窑场附近的半山腰位置、永丰镇沿溪加油站附近的老爷殿、许山头方向的山上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被告人孙某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金某甲、彭某某和阎某某哇(另案)为赌场望风;被告人魏智某和沈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护场,被告人金某乙为赌场招揽赌博人并立桌角并招揽赌博人员。赌场开设约二十五日,平均每天抽头人民币(下币同)1000余元,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孙某为赌场接送约二十五日,非法获利约6000元;被告人金某甲为赌场望风约二十日,非法获利约3000元;被告人彭某某为赌场望风约二十日,非法获利约2500元。被告人魏智某为被告人任某甲的赌场护场约二十日,非法获利约2000元;被告人金某乙为赌场招揽过赌博人并在赌场立桌脚约十五日,共计获利约1800元。

  (二)2018年5、6月份期间,王某甲指派金某丙(已判)在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东塍镇、小芝镇等地山上开设赌场十余天,招揽吴某某、卢某某、任某乙等人进行“三十二张”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为赌场望风五日,非法获利约800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孙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金某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江东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任某甲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清楚家园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魏智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双鸽酒店被民警查获。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金某乙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2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奥泰水情洗浴中心被民警传唤到案,后于2019年9月25日,民警将正在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彭某某传讯到河头派出所,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沈飞、胡某甲、胡某乙、朱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郭某某、谢某某、任某乙、孙某乙、吴某某、卢某某、彭某某、林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甲、孙某、金某甲、魏智某、金某乙、彭某某和同案犯王某甲、金某丙、侯某某、王某丙、徐某甲、屈某某、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孙某、金某甲、魏智某、金某乙、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孙某、金某甲、魏智某、彭某某、金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智某、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金某甲、魏智某、彭某某、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孙某、金某甲、魏智某、彭某某、金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孙某、金某甲、魏智某、彭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号码:1865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量刑建议书》十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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