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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伪造货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魏万川,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88********,汉族,初中,无业,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伪造货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3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于2020年4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魏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文锦巷53号5楼14号房内,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伪造人民币450张(票面金额合计4500元)。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文锦巷53号5楼14号房内挡获被告人魏某某,现场查获其伪造的10元面额流通人民币450张(票面金额合计4500元)及制造假币的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货币真伪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仲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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