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2月、2013年10月、2015年2月、2017年9月、2019年3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个月、八个月、七个月;2019年7月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步行街尾随受害人薛某某,行进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支路步行街老交巡警平台处时趁薛某某不注意,采用镊子夹取的方式扒窃薛某某现金800元。
2019年12月30日,魏某在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同福酒楼楼下被抓获。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有多次前科、吸毒,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魏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附:
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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