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由该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碧爽足浴店,谎称自己是新加坡人,在株洲谈项目搞投资,没有国内银行卡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和密码,取走现金6400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株洲石峰区四季天伦酒店楼上的天伦足浴店,谎称自己是外籍人士,没有国内银行卡急需用钱,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和密码,取走现金2800元人民币。
3、2018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独自一人,窜至株洲市荷塘区五福足浴店,谎称自己是香港人,在株洲谈项目搞投资,没有国内银行卡急需用钱为由,骗受害人取款15000元人民币,魏某某拿到15000元人民币后借机逃跑。
4、2018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益健悦芽汇水疗会所,谎称自己是新加坡的外籍华人,在内地谈项目搞投资,没有国内银行卡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受害人的信用卡和密码,套现14000元人民币。
5、2019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窜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府壹号皇家御足足浴店,谎称自己是新加坡的外籍华人,在内地谈项目搞投资,没有国内银行卡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受害人的银行卡和密码,取走现金185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对案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辉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和案卷,电子卷宗。
3.起诉书十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