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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志强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魏志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小区**幢之**。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志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害人王某甲在江门市蓬江区**镇经营**厂(以下简称“**厂”),需要办理环保证。被告人魏志强得知后,向王某甲声称其在**局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并以此为由,于同年12月15日收取王某甲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魏志强又以办理环评报告需付费为由,要求王某甲支付人民币28000元。期间,被告人魏志强联系江门市蓬江区**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递交“**厂”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委托该公司代办理环评报批手续。2017年1月18日,**有限公司制作环评报告后,向江门市**局提交了**厂的环评报批资料。2017年2月8日,江门市**局将**厂的环评报批申请退回。**有限公司收到环评申请退回后,工作人员郭某某告知被告人魏志强,因蓬江区不允许有焦炭类项目,故**厂的环保炭项目无法通过环评审批。被告人魏志强得知情况后,没有向**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2017年3月3日,江门市**局到**厂检查,认为**厂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告知王某甲将对其罚款5万元。被告人魏志强得知情况后,又谎称其可利用**局的关系,对罚款作内部处理,同时继续为王某甲办理环保证,并以此为借口向王某甲索要办事费用。同年3月9日,被害人王某甲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80000元给魏志强指定的“王某乙”的银行卡账号(62284806146********)。收取被害人款项后,被告人魏志强实际并没有再为**厂办理环评报批等申办环保证的相关事项,也没有为**厂处理罚款,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意和生活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关于蓬江区**厂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情况的说明》、江门市**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院强制执行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流水交易记录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魏志强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志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5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莫若萍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志强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从魏志强处扣押的银行卡1张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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