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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9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楼住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携带自制钥匙、套筒等工具,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客运站河堤附近,通过撬锁的方式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银色劲力女装摩托车盗走,随后驾驶该摩托车至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海洋广场“CY身工厂”楼下,采取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粤A4****银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并低价销售,赃款已花光。经鉴定,粤A4****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23元。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号“**车行”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扣押笔录、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上衣两件、鞋子一双、冰袖一对,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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