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15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街**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2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朝阳区酒仙桥亨通商务园B10楼西门,盗窃被害人赵某甲(系京东快递员)放置在快递车顶部的苹果牌iMAC型一体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787元。
二、2019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二街中国普天大厦东北角,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系京东快递员)放置在快递车内的苹果牌XS Max型手机五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245元。
三、2019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99号院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系京东快递员)放置在快递车内的SONY牌RX100M3G型黑卡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99元。
四、2019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世纪城晨月园小区西门路旁,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系京东快递员)放置在快递车顶部的戴森牌HP40型空气净化暖风器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90元。
五、2019年3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本市东城区豆瓣胡同二号楼东北侧京东物流站点,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系京东快递员)配送的尼康牌D5300型单反数码相机一台、尼康牌AF-S DK 35mm f/1.8G型镜头一个,以及相机包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相机及镜头价值人民币4498元。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账单、银行卡交易流水、闲鱼平台交易记录截图、订单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张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赵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海丽
检察官助理 李钰莹 2019年9月6日
附 :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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