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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信用卡诈骗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魏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矿区**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魏某在工商银行阳泉西城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1********的信用卡。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魏某开始透支使用此信用卡,2014年9月2日逾期,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一直未予还款,逾期本金386145.38元。

2、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魏某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由,使用被害人岳某某的身份资料在工商银行阳泉德胜街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4********的信用卡,擅自持卡并冒用,2014年6月10日开始透支,2014年8月10日逾期,透支本金130000元。

3、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魏某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由,使用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资料在工商银行阳泉车站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4********的信用卡,擅自持卡并冒用,2014年7月6日开始透支,2014年8月10日逾期,透支本金119906.6元。

4、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魏某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由,使用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资料在工商银行阳泉西城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4********的信用卡,擅自持卡并冒用,2014年7月25日开始透支,2014年8月25日逾期,透支本金99919.70元。

综上,被告人魏某恶意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386145.38元;冒用他人信用卡本金共计349826.3元。

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贵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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