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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应春,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南昌高新区**镇**村**小组组长。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初,被告人魏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等人合伙,以“万载县**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了南昌高新区“**”工地飞机跑道工程中素土的供应资格。为获取土方牟利,魏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等人选择靠近“**”工地飞机跑道工程现场东面近百米的南昌高新区**镇**村的农田。该农田由**村村委会租给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等人耕种,农田上尚有10余天即将成熟收割的稻谷。魏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等人不顾被害人的反对,采取语言威胁等方式,指挥挖掘机在稻田上强行取土运往旁边的“**”工地,并强迫樊某甲、樊某乙接受每亩300元的低价补偿条件,造成樊某甲、樊某乙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4.8万余元。

另查:被告人魏某某与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等人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采取破坏形式在农田里取土,取土深度均超过50厘米,已无法耕种,经鉴定,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破坏耕地总面积99.8655亩。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包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魏某甲等人以威胁手段强买青苗,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地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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