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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村**自然村**号。2017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名豪KTV门口马路上以5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熊某某。

2、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集街上以3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胡某某。

3、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口医院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杰杰”。

4、201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口医院附近以700元钱的价格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杰杰”。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四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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