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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区**村**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县**镇**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由南京往合肥方向行驶,行驶至544KM处时,超限速从后方撞向同方向行驶的小型面包车尾部,致该面包车侧翻,造成车内被害人殷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摔出车外当场死亡,经鉴定,魏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三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业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三张、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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