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魏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3********,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重大疾病于2020年6月14日被指定在武清区人民医院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朋友能够办理贷款,编造“梁某某”虚假身份,以办理贷款需要押金、手续费等名义,骗取武清区居民张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账106万余元,用于网上赌博和日常花费。
被告人魏某于2020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残疾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甲、边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系聋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卫民
检察官助理 高浩翔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现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卷移送光盘二张、手机二部、U盘一个、身份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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