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13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 年3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8月8日、8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与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4日下午,周某某(已判)因怀疑之前被黄某甲(已判)纠集人员殴打,遂在瑞安市马屿镇马岩村的农村信用社门口,与黄某甲的儿子即黄某乙(已判)发生争执。
当日15时许,黄某甲得知上述情况后,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纠集谢某某(刑拘在逃)、李某某(已判),黄某乙电话确定人员到场情况,与周某某确认斗殴位置。周某某纠集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已判)。当日15时30分左右,双方在瑞安市马屿镇欧阳烟酒店附近对峙,黄某甲、黄某乙及谢某某持木棍、李某某持铁质伸缩棍,周某某、陈某甲、被告人魏某某均持刀参与斗殴。其间,被告人魏某某持刀追砍孙某某,孙某某(已判)在被砍伤后,遂持菜刀和谢某某、李某某追打周某某至马屿镇电信局营业厅内,斗殴还导致双方其他人员受伤。经鉴定,周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头部二处创疤痕累计长7.5cm,黄某甲主要损伤为右前臂中段外侧创疤(长度大于1.0cm),黄某乙主要损伤为左上臂中段后侧一处创疤,长8.5cm,孙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腰部一处创疤,长5.6cm,其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刑满释放,并在浙江省金华监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始伤情记录表、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移交清单、非法刀枪物品销毁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孙某某、李某某、郭某某、欧某某、许某某、蔡某某、陈某乙、张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梦君
检察官助理:肖 枭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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