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号**楼**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桃溪路口石板街脑百信电脑城后铁架桥下,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在此处的本邦牌二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为1200元。涉案电瓶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 可
李 果
黄远华
2020年6月11日
附:
被告人魏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及量刑建议书叁份;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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