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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大平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魏大平,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5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因盗窃,于2001年3月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4年1月14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6年6月2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9年8月10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7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被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2月1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大平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魏大平乘坐106路公交车行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单路口北时,扒窃被害人张某某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1元),内有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魏大平乘坐5 路公交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北海公园南门时,扒窃被害人梁某某小米牌红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0元。

被告人魏大平于2020年9月20日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梁某某,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钱包名片卡等;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小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大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物图像一致性比对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大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大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大平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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