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附**号。 2016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魏国法,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2007年8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0月4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害人田某某,男,现年26岁,成都市**局协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
被害人曾某某,男,现年26岁,成都市**局协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魏国法、汪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2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魏国法共谋“改麻古”(即将高纯度的麻古先打碎成粉末,再添加咖啡因、冰毒、色素等,最后用磨具敲打成低纯度的麻古片剂)以贩卖牟利,2019年3月31日至4月2日期间,罗某先后在魏国法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区**栋**单元**楼**号的租住房、被告人汪某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租住房将制毒原材料麻古、冰毒交予魏国法,罗某还向魏国法微信转款人民币400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咖啡因。4月2日下午,魏国法在其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查获制毒工具、疑似已制成毒品的红色片剂434颗(共计净重41.68克)、正在制造中的红色粉末(共计净重62.7克)、浅黄色晶体(净重1.57克)、白色固体粉末(净重26.93克)。魏国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红色片剂、红色粉末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浅黄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白色固体粉末中检测出麻黄碱成分。
2019年4月2日2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设伏实施抓捕。被告人罗某驾驶川A*****白色马自达轿车搭乘李某某在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处开窗交费时,民警上前表明身份并出示警官证,罗某拒不配合,驾车向前猛冲,撞坏小区停车场收费阻车杆后又撞上前方民警用于堵截的民用车辆,并向右猛打方向,后受人行道阻车桩阻挡后被迫停车。在此过程中,造成辅警被害人曾某某右足第2、3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右足楔状骨骨折、右侧第5肋骨骨祈等,辅警被害人田某某腹部软组织损伤等。后民警将罗某拉出车辆挡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4月1日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小区**栋**楼**号家中,同时容留罗某、李某某、廖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4月3日,民警在上述房屋内将汪某某、廖某某、李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冰壶一瓶,打火机二支,锡箔纸一张。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现场检测,罗某、李某某、廖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汪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摇头丸阳性。经鉴定,从上述冰壶内的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上述锡箔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国法、罗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片剂而予以制造,数量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驾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国法、罗某制造毒品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国法、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国法、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魏国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聪
2020年1月17日
书记员:欧静文
附:
1.被告人罗某、魏国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陆册,光盘陆张,提票贰份,换押证贰份;
3.涉案毒品已收缴,扣押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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