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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1月2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嫖娼,2018年7月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魏某某在借用被告人魏某某的闽******比亚迪车辆期间,不慎将其驾驶证遗失在闽******比亚迪车内,后被被告人魏某某拾得。被告人魏某某于2014年5月份因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件,后被告人魏某某将魏某某驾驶证上魏某某的照片撕下后,替换成魏某某的照片。

2019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号货车,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因未悬挂后车牌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使用之前变造后的魏某某驾驶证接受民警处罚。2019年4月22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接到魏某某的复议申请后发现被告人魏某某使用变造的魏某某驾驶证接受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驾驶人查询信息、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知书、魏某某驾驶证复印件;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宙峰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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