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魏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组**号,现住镇雄县**宿舍,原系镇雄县**局职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和吴某某均在镇雄县******工作,在相处过程中,吴某某知道魏某会吸食并有毒品“马儿”后,二人约定,有人向吴某某购买毒品时,吴某某就从魏某处拿去卖,卖得的毒资一起分。2019年5月8日,吴某某从魏某处拿10颗毒品“马儿”,在**镇**路段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019年5月9日,李某某再次向吴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吴某某在魏某处拿了10颗毒品“马儿”可疑物后回到自己家中,李某某随安排白某某到吴某某家中拿毒品,双方交易完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马儿”可疑物净重0.99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白某某、李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魏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4.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庆刚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