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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镇**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魏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5人均已判刑)等人为取得得南昌市高新区航空城飞机跑道工程素土的供应资格,由魏某丁联系樊某丙,并经樊某丙介绍以**矿业公司的名义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合同》。后上述六被告人为获取土方牟利,选择在靠近航空城飞机跑道工程现场东面近百米处麻丘镇鲁溪村的农田取土,该片农田当时由麻丘镇鲁溪村村委会租给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丁等人耕种,农田里尚有即将成熟收割的稻苗。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魏某某等人不顾被害人的反对,采取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迫被害人樊某甲、樊某乙接受每亩300元的低价收购补偿条件,并指挥挖掘机在稻田里碾压稻苗、强行取土,随即运往附近的航空城工地。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樊某甲、樊某乙被毁坏的经济作物中有83亩晚水稻,价值76541元,扣除樊某乙已获得的补偿款16000元、樊某甲已获得的补偿款12000元,六被告人共造成樊某甲、樊某乙的经济损失48541元。经鉴定,取土深度均超过50厘米,总面积99.8655亩。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其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购合同、银行账号流水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樊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甲、樊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魏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买他人即将成熟的稻苗,造成被害人樊某甲、樊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另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地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情节,被告人魏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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