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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50号

被告人魏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91********,住四川省平昌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行至重庆市南岸区金信大厦传奇网吧,趁被害人罗某某在座位上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硕”ROG游戏手机2盗走。后魏某在南岸区南坪西计大厦一游摊儿将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硕”ROG游戏手机2价值人民币2901元。

2020年1月21日民警将涉案手机依法发还周某某。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魏某在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东谷王村君安宾馆204房间被博兴县公安局博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同年6月27日被告人魏某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君相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4张、《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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