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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佳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魏佳佳,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路**巷**号**户。被告人魏佳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佳佳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月8日,同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魏佳佳于2015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休宁县**花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佳佳。魏佳佳成立该公司后,主要实施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

2016年3月至同年10月,魏佳佳在没有真实农产品进项的情况下,为休宁县**花茶有限公司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354份,金额为20287933元,抵扣进项税额为2637431.29元。

2016年3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魏佳佳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休宁县**花茶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西**医药有限公司、罗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广东*甲药业有限公司和广东*乙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5份,金额为27235538.57元,税额为4630041.43元,价税合计为31865580元,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其中为广西**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金额为3455384.67元,税额为587415.33元,价税合计4042800元;为广东*甲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金额为16218461.65元,税额为2757138.35元,价税合计18975600元;为广东*乙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金额为7561692.25元,税额为1285487.75元,价税合计8847180元。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魏佳佳和汪某某(另案处理)与罗某某约定由魏佳佳和汪某某为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罗某某按发票总金额的5%支付二人报酬。同年11月8日魏佳佳和汪某某成立了休宁县**保健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张某某。同年11月10日,二人又成立了休宁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吕某某。两个公司的地址均为休宁县**镇**大道**幢**号商住楼。魏佳佳和汪某某成立上述两个公司后,实施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魏佳佳和汪某某在没有真实农产品进项的情况下,为休宁县**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44份,金额为7998840元,抵扣进项税额为1006361.2元;为休宁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42份,虚开金额为7741240元,抵扣进项税额为1006361.2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魏佳佳和汪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休宁县**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甲药业有限公司和广东*乙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份,金额为6506769.2元,税额为1106150.8元,价税合计7612920元,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其中为广东*甲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为4250461.53元,税额为722578.47元,价税合计4973040元;为广东*乙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为2256307.67元,税额为383572.33元,价税合计2639880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魏佳佳和汪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休宁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罗某某实际控制的广东*甲药业有限公司和广东*乙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2份,金额为6277076.83元,税额为1067103.17元,价税合计7344180元,发票均已认证并抵扣。其中为广东*甲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为2380000.01元,税额为404599.99元,价税合计2784600元;为广东*乙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为3897076.82元,税额为662503.18元,价税合计4559580元。

综上,被告人魏佳佳单独或与汪某某共同虚开具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金额共36028013元,抵扣进项税额共4650153.69元;单独或与汪某某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40019384.6元,税额为6803295.4元,价税合计46822680元。魏佳佳获利至少1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佳佳于2018年7月23日被抓获,同日至同年7月27日被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企业登记档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会计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佳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佳佳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莺燕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佳佳现羁押在休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柒册,检察卷壹册,休宁县**花茶有限公司明细账2016年壹本、会计记账凭证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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