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22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4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200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文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黄某乙、黄某甲、王某甲、肖某某等人在隆回县**镇**村刘某某的麻将馆内用扑克以翻麻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此次赌博犯罪中,赌资共计55000余元人民币,魏某某从中抽水非法获利14000余元。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王某甲、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肖某某、王某甲、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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