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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194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现住营山县**街。2014年因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住营山县**大道。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晚,魏某某、唐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凤凰大道梧桐大院工地门外公路旁,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内现金100余元。被害人马某某维修受损车窗费用900元。

2、2020年4月9日晚,魏某某、唐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滨河南路四段碧桂园小区外路旁,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该处车内财物,但从车内只找到一个女士挎包,未从包内找到财物,后将包放回车内。被害人吕某某维修受损车窗费用480元。

3、2020年4月9日晚,魏某某、唐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一品天下商业区10栋商铺后巷道中,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车内5包黄金叶牌香烟,价值约500元。被害人杜某某维修受损车窗费用12253元。

4、2020年4月9日晚,魏某某、唐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2组村委会外道路旁,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罗某甲停放在该处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4245元。被害人罗某甲维修受损车窗费用300元。

5、2020年4月9日晚,魏某某、唐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丝绸街172号门面外道路旁,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内现金60余元。被害人周某某维修受损车窗费用300元。

6、2020年4月9日晚,魏某某、唐某某在蓬安县亿联国际商贸城“升达地板”专卖店对面,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车内的2包玉溪牌香烟。被害人余某某维修受损车窗费用300元。

7、2020年4月9日晚,魏某某、唐某某在蓬安县相如镇西南大学实验学校与梧桐大院工地之间的道路上,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罗某乙停放在该处车内的现金100余元及充电宝1个。被害人罗某乙维修受损车窗费用220元。

8、2020年4月14日凌晨,魏某某、唐某某窜至仪陇县立山镇,翻越院墙进入立山寨景区内,再步行至山顶,翻墙进入圣母殿后,使用随身携带的一字螺丝刀将大殿内的两个功德箱撬开,盗走两个功德箱内现金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刚

                                       检察官助理:邓瑞

                                         2020年8月27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营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3张,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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