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0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任宾、邓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王某某(未到案)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蓝色豪爵牌高架摩托车流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并在大丰街道赵家寺路和仁爱路交叉路口,趁正在买菜的被害人邓某某不备,将邓某某放在身边婴儿车内的苹果8PLUS 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000元(贰仟元整)。
2020年6月19日11时许,民警在新都区斑竹园镇雅雀口将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邓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邓某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邓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邓某目前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十份;
4.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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