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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故意杀人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公一刑诉〔2017〕8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7年5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同年5月2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自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因同其前女友陈某某感情纠纷,逐产生报复念头。2017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魏某某骑无牌照黑色踏板摩托车并携带绳子、菜刀和匕首至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下沟32号陈某某与其男友李某某3-2租房处。魏某某从该栋楼二楼平台翻窗进入该房间后,持匕首朝躺在床上的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等部位连捅数刀,持菜刀朝被害人陈某某头面部、躯干等部位连砍数刀,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系被他人用砍器砍伤头面部、躯干及肢体致多处软组织裂伤、左侧颈内静脉断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所用的刀、匕首、摩托车、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4、作案现场楼下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5、证人司某某、韩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等人证言;

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默

                                   2017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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