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亚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魏亚某至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赣悦轩酒店门口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文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红色江峰牌电动车车钥匙未拔,后将该辆电动车骑至其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路**号**户住处旁的一巷子内。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35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魏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亚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 闵 浩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亚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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