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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亚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魏亚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昌市新建区长镇**路071号201户。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原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亚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魏亚某至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赣悦轩酒店门口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文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红色江峰牌电动车车钥匙未拔,后将该辆电动车骑至其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路**号**户住处旁的一巷子内。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35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魏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魏亚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清

检察官助理 闵 浩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魏亚某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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