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欧,别名卫书清,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0********,汉族,半文盲,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欧在巫溪县老城南门湾隧道附近的碧瑞海鲜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光宇绿能电动三轮车一辆,并将电动三轮车刷成红色后,出售给他人。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魏某欧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对魏某欧盗窃的三轮车、出售三轮车剩余违法所得370元进行扣押,现已将三轮车发还被害人。经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三轮车价值3430元。魏某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保险单、购车收据等相关书证;
2.证人廖某某、罗某甲、贾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魏某欧的供述和辩解;
5.巫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欧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欧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魏某欧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向科军
检察官助理:张晋齐
附:
1.被告人魏某欧现被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