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高鹏程,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 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鹏程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8时许,杨某某打车到张北县锦绣城楼下接其朋友王某甲,二人上车正要离开时,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将车门打开,李某乙用皮带抽打杨某某,边某某用镐把戳杨某某,被告人高鹏程、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系王某甲男友,另案处理)、甄某某等人对杨某某拳打脚踢并将杨某某、王某甲拖下车继续殴打。王某丙因丢失手机提出让杨某某赔偿手机,李某某等人让杨某某跪下,杨某某跪下后李某某等人再次对其殴打、恐吓,杨某某提出拿10000元解决此事,李某某同意。后李某某、高鹏程、王某乙、甄某某打出租车带着杨某某到位于**小区东面平房杨某某家取银行卡,在车上李某某拿着杨某某的手机和其要到手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通过扫码将杨某某手机中的二百元转到自己手机中,并将杨某某手机拿走(后送给王某甲)。到杨某某家附近后,甄某某离开,王某乙在外面等候,李某某、高鹏程带着杨某某去其家中拿到杨某某父亲的一张银行卡,向杨某某要上银行卡密码后与高鹏程一起逃离。后李某某让王某乙到ATM机上取款,因密码错误未果,经查该卡内无余额。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鹏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进忠
检察员:杨晓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鹏程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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