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高某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飞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飞于2019年8月22日14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官庄路口南200米路西,因婚恋问题与被害人于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高某飞持菜刀砍被害人于某某颈部,致于某某左侧颈部及右手手指受伤。经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飞于2019年8月22日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制菜刀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复印件、物证照片及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入所健康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飞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9.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飞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飞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红革
2020年4月2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高某飞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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