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10号
被告人高飞扬,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居委会**组,在津无固定住所。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飞扬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飞扬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高飞扬窜至本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新都大厦3号楼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车牌号为津C****8的桔色路虎极光汽车车门打开,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7万元。后被告人高飞扬将所得账款部分挥霍。2017年11月2日18时30分许,民警在被告人高飞扬入住的本市和平区多伦道布丁酒店410房间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高飞扬用赃款购买的苹果8PLUS手机和衣物及剩余赃款人民币5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
2、勘验、检查笔录;
3、物证、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高飞扬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飞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飞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飞扬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铁
代理检察员:李璐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飞扬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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