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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露露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927号 

被告人高露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某某镇某某村。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露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露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高露露在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南大路66-2号租210室宿舍,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的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0元),尔后窃得该手机支付宝帐号内的人民币15 159元。

到案后,被告人高露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微信转帐记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隆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露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露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露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露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露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露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国荣

二○二○年九月四日

附:

1.被告人高露露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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