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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小区****单元。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今,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陌陌”等社交软件等方式结识男性青年,隐瞒其已离婚、已生育的真相与其交往,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通过使用假姓名虚构怀孕、酒驾出车祸、父母需要用钱等事实,先后多次骗取杨某某、仝某某等人转账及现金计399650元。被告人高某某得款后用于整容、酒吧、KTV消费“少爷”(男性陪侍人员)等挥霍,并将相关人员电话、微信等拉黑。

1.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通过“ 陌陌”软件结识杨某某并与其交往,以整容等各种理由向杨某某索要财物达十万余元。

2.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江苏省盱眙县**镇周国烧烤店内偶遇王某某,化名并隐瞒已生育、已离婚的事实与其交往,编造其父母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王某某现金28634元及价值13000元项链一条。

3.2018年12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江苏省盱眙县**镇董小姐音乐餐厅偶遇朱某某,化名并隐瞒已生育、已离婚的事实与其交往,编造其父母需要用钱等理由骗取朱某某现金16413元。

4.2019年1月19日以来, 被告人高某某通过“ 陌陌”软件结识仝某某,编造其怀孕、酒驾出车祸等理由骗取仝某某向其转账179531元。

5.2019年1月以来, 被告人高某某吴通过“ 陌陌”软件结识吴某某,隐瞒其同时多次诈骗仝某某的真相,编造其看病、处理违章等理由骗取吴某某向其转账62072元。

被告人高某某向吴某某编造与仝某某发生情感纠葛,仝某某在与吴某某交流过程中发现被骗,遂报案。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仝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及辩解;

4.睢宁县公安局提取的录音、视频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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