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村**号。2014年10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4月24日减刑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一名男子“阿伟”(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粤A·G****号红色摩托车到本区新龙镇广汕公路广州市第二老人院对面马路附近,趁被害人毛某某不备,将其苹果牌Iphone7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3元)抢走,后驾车逃离现场。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钥匙2条、棕色布鞋1双;在其住处缴获红色头盔1顶、白色T恤衫1件;在本市白云区广从路新和地铁站停车场缴获涉案粤A·G****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微信账号、机动车登记信息等书证;7.搜查、扣押材料;8.鉴定意见;9.视频侦查报告;10.视听资料;11.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2.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飞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搜查、抓获经过、讯问录像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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