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高铁庄,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乡**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4月28日由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铁庄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高铁庄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铁庄,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铁庄与于某某租住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民房**楼。2020年2月23日上午,于某某煮好稀饭叫被告人高铁庄吃饭,高铁庄不吃,并将稀饭打翻。在三楼通往四楼楼梯处,高铁庄先拳打于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后用脚跺于某某头面部、胸部、腹部等部位,将于某某拖至三楼通往二楼楼梯处,用酵母粉塞入于某某口中,致于某某当场死亡。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系钝性暴力击打头面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基础上合并下腔静脉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被告人高铁庄于2020年2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酵母粉、尸体照片;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高铁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于某某尸检照片、宁德市**医院门诊费用清单、**大学**医院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3.被告人高铁庄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陈某甲、倪某某、林某某、陈某乙、谢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陈某丙、师某某、郑某某等证言;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福建省**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铁庄故意以暴力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庄作案时受**症状影响,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铁庄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目前在**医院公安监管**区**)。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7张。
3.酵母粉1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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