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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连连、金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高连连,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由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连连、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3时05分许,民警在会泽县**镇**路**饼屋门口查获被告人高连连,当场从高连连右侧前裤包内查获用黄色塑料纸包着的净重0.5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3个;从高连连左侧前裤包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纸包着的净重0.38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经查,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高连连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舒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熊某某、孙某某、耿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连连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高连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2张、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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