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会**寨*号,2015年7月7日因吸毒被江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2 月9日因吸毒被勐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江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91********,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乡**村委会***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江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10日被江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勐烈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为满足其毒品需求,欲前往老挝购买毒品,邀约被告人李某骑车一同前往。当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搭乘被告人李某驾驶的黑色无牌两轮女式摩托车前往江城县康平镇两棵树村中老边界,在途中告知被告人李某前往老挝境内购买毒品。9时许到达江城县康平镇两棵树村金宝地小组后将摩托车停靠在中国境内,从江城县康平镇中老7-3号界碑旁的小路步行进入老挝,入境老挝后李某在路边等候,高某某买完毒品返回,二人在路边吸食毒品,11时许携带毒品返回中国境内途中被江城县公安局康平边境派出所民警联合两棵树村疫情防控人员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六名边境疫情防控人员,在江城县康平镇两棵树村金宝地小组进中老7-3界碑岔路口抓获。
经称量及鉴定,送检的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16.33克;送检的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7.91克;送检的黑色膏状毒品可疑物含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系鸦片,净重18.18克;现场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42.42克(折合海洛因数量为25.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物证照片、尿液检测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李某某等人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可疑物鉴定意见、现场尿液检测报告、电子称检定证书;6、现场检查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凤
检察官助理:尚蕊梅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高某某现羁押于江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逮捕,现准备送往西盟县看守所隔离 ;
2.起诉书13份,刑事侦查卷宗 2册;
3.涉案毒品甲基丙苯胺7.91克、鸦片18.18克、海洛因16.33克,涉案物品手机2部、摩托车1辆实物扣押于江城县公安局,随案照片移送江城县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 2份 ;
5、量刑建议书 2份 ;
6、换押证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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