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运诈骗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高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2005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害人裴某某因资金需要欲对外借款。被告人高运使用“李某某”的虚假身份作为贷款中介与被害人裴某某接触,以帮助裴某某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为名,虚构需要裴某某帮助其公司走账方能放款的事实,骗取裴某某通过自有房产抵押获得的借款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高运又谎称需要裴某某以售卖其房产的形式再次帮忙走账,诱骗裴某某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出售其房产,以裴某某获得售房款归还前述抵押借款并以代为保管、借款等名义骗得剩余售房款。被告人高运通过上述行为共计骗得被害人钱款480万元。

被告人高运于2020年1月1日前罪刑满释放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沈某甲、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登记委托书、房屋抵押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条、收条、欠条、保管书、身份证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明被告人高运实施诈骗的基本事实。

2、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证明本案案发、被告人到案及前科等情况。

3、被告人高运的供述,证明其对涉案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运系在前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镛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高运现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