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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高某,男, 197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7********,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期**栋。2019年4月30日,高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17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发现新罪名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高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高申,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6********,户籍地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2005年6月22日高申因殴打王某甲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3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转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发现新罪名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淮北市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超,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6********,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组**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2009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滋扰蔡某某一案),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于同年3月10日被释放。2018年7月13日因在看守所殴打他人被杜集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2019年4月30日因非法采矿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2020年3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二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17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发现新罪名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淮北市濉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成双,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证号码3406031985********,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组**排**室,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组**排**室。朱成双于2019年9月25日因在相山区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甲(乳名计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6********,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花园**栋**号。葛某甲于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治安拘留5日;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朔里派出所强制戒毒。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因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金峰,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5********,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街道办**号。2004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1月20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0年4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2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发现新罪名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金峰现羁押于蚌埠市固镇县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司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5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发现新罪名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5********,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自建房。郑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2月9日因滋扰蔡某某一案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2月25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4********,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组**排**号,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栋**室。武某某于2004年11月19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高岳派出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2005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被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4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8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16日因发现新罪名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东生,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88********,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组**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组**号。张东生于2010年4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7月21日因聚众斗殴被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27日年因吸毒被徐州市环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0********,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现住址:江苏省昆山市**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申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高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超涉嫌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成双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金峰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东生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11月,高申在**工地施工期间,纠集武某某等人聚众斗殴。2005年5月,高申等人逞强斗狠,先后在淮北市杜集区**镇政府门口及杜集区医院对王某甲随意殴打。2007年6月,高某、高申实施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侵害他人财产。2009年1月,高某、李超、彭某甲、郑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区**镇**村村部门口实施寻衅滋事,随意欺压群众。至此,以高某、高申为组织、领导者,李超为积极参加者,朱成双、葛某甲、金峰、彭某甲、郑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该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层级明确,存续时间较长,有一定的组织纪律。

该组织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串通投标、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手段介入淮北市杜集区“**商贸城”重点工程的建材供应、插手他人搅拌站原料等,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维系组织的发展,维护组织的稳定。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插手工程建设、破坏矿产资源,干扰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侵害多名群众合法利益等,在杜集辖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聚众斗殴罪

 1.2004年11月17日,在淮北市杜集区**镇**工地,**村村民阻拦施工,高申纠集武某某等人持械对在场的**村民进行殴打,打伤黄某甲等8人。经法医鉴定,高某甲、高某乙、黄某乙、高某丙4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0年9月3日,高申、葛某甲等人因琐事和孔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孔某某、许某某、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淮北市杜集区医院附近对葛某甲实施殴打,后高申、葛某甲、朱成双等人与孔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宾馆东门持械进行殴斗,孔某某、葛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孔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2015年10月19日,高某因琐事和代某某(已判刑)产生矛盾,金峰、张东生等人前往代某某家滋事,随后代某某纠集申某某(已判刑)、单某某(已判刑)持刀到高某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家中,与高某、金峰、张东生等人发生殴斗,期间金峰被单某某用刀捅伤。经法医鉴定,金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7年6月,高某以其亲属被人殴打唐家应负责为由,将唐某某的皖F0****混凝土搅拌车扣留,唐某某索要未果,后因惧怕高氏兄弟未敢报警。该车被高申抵给李某甲还账。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搅拌车价值人民币362439元。

(四)寻衅滋事罪

1.2005年5月22日,高申因王某甲挂断其电话一事,在淮北市杜集区**镇政府门口对王某甲实施殴打后,又纠集他人到**镇政府门口持械殴打王某甲,并在杜集区医院再次殴打王某甲。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09年1月19日,在淮北市杜集区**镇**村村部门口,李超因放鞭炮一事和蔡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高某、彭某甲、郑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将蔡某某的“雪弗莱”轿车多处砸毁,并在出警民警到场时不听制止,并造成民警杨某某受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蔡某某车辆损毁价值为6960元。

3.2010年7月19日,徐某甲与高某等人在宿州市萧县**乡吃饭时发生纠纷,高某指使张某某、黄某甲、周某某(另案处理)对徐某甲实施殴打。经鉴定,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五)串通投标罪

2013年3月,淮北市招标采购中心对淮北市**安置点(**)工程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高某等人威逼利诱房某某、李某乙、王某乙放弃竞标,并支付三人1000余万元。后仅有高某操控的三家公司参与竞标,最终由陕西**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

(六)非法拘禁罪

2013年7月初,高某以与彭某乙有经济纠纷为由,安排李超、张某某等人跟随彭某乙讨要欠款,并在淮北市相山区**大酒店宾馆内对彭某乙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12小时。

(七)非法采矿罪(该案已判决)

2015年10月,高某与他人达成协议共同对淮北市**镇废弃采石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石料开采与加工,李超负责该项目日常管理。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高某、李超等人在明知越界开采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施工开采矿山石料。2017年4月,经安徽山水测绘院测绘,该项目区范围内超设计范围挖石方量80.61674万立方米;越界开采石方量1.87336万立方米。超挖及越界开采石方量总计82.4901万立方米。2017年4月27日,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超挖及越界开采石方量总计82.4901万立方米,价值共计人民币3860.5367万元。

2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外犯罪

(一)2006年9月24日,徐某乙等人淮北市相山区**飙歌城与王某丙发生口角,后徐某乙、李超等人携带刀具、铁棍等凶器驾车尾随王某乙至濉溪县城一商店门前,持棍追打王某丙,后一同将王某丙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该案现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2012年1月3日,在淮北市**医院东大转盘处,李超等人因交通事故与李某丙发生争执,对李某丙、刘某甲等人实施殴打后驾车离开,后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另案处理)驾车追赶至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北门,双方发生斗殴,刘某乙、黄某乙被打伤。经鉴定,刘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一般违法事实

1.2007年,**搅拌站老板赵某某找到戚某某往其搅拌站送混凝土材料,高某等人得知后纠集李超等人前往搅拌站将戚某某的送料车砸坏。

2.2013年,高某为向徐某丙讨回欠款,纠集李超、张某某等人在淮北市区一广场对徐某丙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高某、高申等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核实情况、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冯某某、葛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唐某某、彭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高申、李超、朱成双、葛某甲、金峰、彭某甲、郑某某、武某某、张东生、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聚众斗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成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彭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聚众斗殴,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东生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东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全畅

董艳芝

万红侠

检察官助理:况倩倩

何晓惠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朱成双、葛某甲、彭某甲、武某某、张东生、张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高申、李超现羁押于淮北市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金峰现羁押于蚌埠市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光盘3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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